
去年5月,一位名叫梁某的男子身患重病急需高额医疗费治疗。在用钱的过程中,他发现自己的老伴儿朱某从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间,在他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1997年出生的男主播仝某打赏超370万元,扣除平台抽成后,仝某获利近20万元。随后,梁某将仝某告上法院,希望索要这笔款项。

一审判决书显示,梁某诉称,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朱某擅自通过某平台直播打赏、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主播仝某。经统计,朱某在平台上向仝某打赏钻石折合人民币3749963.3元,扣除平台分成后,仝某实际获取187481.65元,此外,朱某还向仝某微信转账8099.2元,总计获利195580.85元。梁某认为,朱某的行为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并请求法院判令仝某返还195580.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梁某指出,朱某退休金仅3000元,累计打赏227天,最多一日打赏15767.1元,有170天打赏金额超1000元,明显超出正常娱乐消费水平。聊天记录中包含“爱你”等内容,表明朱某与仝某的关系已超越普通用户与主播的界限,有违公序良俗原则。
被告仝某辩称,朱某在平台购买抖币(钻石),再购买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属于正常的消费行为。他认为,直播间具有开放性和即时性,用户可随进随出,对直播服务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主播在观众打赏前后均提供互动和网络服务,朱某的打赏实质上是用财产购买了精神类的服务产品,因此不构成赠与关系。
仝某还表示,梁某所谓的生病不是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且双方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或约定的合同义务,故梁某主张赠与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朱某陈述,她最初通过某直播平台认识仝某,随后添加微信并线下见面。仝某以家庭困难为由激发她的同情心,开始主动向仝某转账。仝某还以直播间没人气为由劝说朱某增加打赏,甚至成为金牌主播也得益于朱某的帮助。朱某认为,仝某利用老年人情感空虚的弱点诱导她非理性打赏,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朱某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钻石,并未直接将钱款交付给仝某,仝某收到的是虚拟特效,收益由平台发放。仝某已在直播间提供了才艺表演、聊天、互动等服务,不符合赠与合同的特点,因此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朱某的打赏行为呈长期、多次、金额不等的特点,单次打赏金额均未超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不应将单次打赏累计评价。观看直播属于精神娱乐需求,朱某的打赏属于日常消费范畴,不需征求梁某同意。
现有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朱某与仝某存在违背公序良俗的关系,也无法证实仝某利用不正当情感或金钱利益诱导蛊惑朱某进行打赏。最终,蔚县人民法院驳回了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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